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管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1 10:12 访问次数:

烟政办字〔2022〕3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市管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市管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管企业基金投资的科学性、规范性,充分发挥投资基金对全市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基金投资引发的风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包括市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政府引导基金)和市管企业出资发起设立或参与认购的基金(以下简称企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引导基金,是指市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基金,是指市管企业通过自有资金、市场化融资等安排,主导和参与设立的基金,包括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和财务性投资基金。重点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由市管企业主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服务全市“9+N”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以及围绕企业主业发展主导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财务性投资基金,是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投资基金。

第五条  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与其他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等方式设立,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第六条  投资基金运营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保证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设立市政府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工作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和核心评审组。

第八条  基金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分管国资、金融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组成。

基金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设立投资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研究审议投资基金年度出资计划;

(三)研究制定支持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四)决策新增投资基金投资领域;

(五)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基金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核心评审组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决策前对进行投资基金的设立进行审核把关,成员由基金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统筹确定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筹集和拨付财政出资,牵头组织开展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协调解决政府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问题;负责所监管市管企业出资设立或参股投资基金业务的监管。

(二)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市管企业出资设立或参股投资基金业务的监管,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协调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问题。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做好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的登记备案工作,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业务监管规则,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做好私募机构业务监管相关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开放拟上市企业项目库。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设立重点产业基金的建议,向基金管理机构开放各领域项目库,积极向基金管理机构推介各领域投资项目。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投资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市税务局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窗口单位的业务指导。

(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投资基金落户和发展提供便利,加强对窗口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市政府委托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运营、风险控制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各市管企业出资设立的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和财务性投资基金,按照国资监管规定,由各市管企业负责基金的管理运营、风险控制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各市管企业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投资基金投资运营相关制度,运营管理投资基金,对外征集拟发起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

(二)对拟发起设立和参股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合规风控能力、依托资源等开展尽职调查,评估其拟设立的投资基金方案的合规性,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开展入股谈判,签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对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以出资额为限,对投资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通过向投资基金委派代表、签署章程或协议约定等方式,监督投资基金运营、投资方向等符合政策要求;

(六)负责投资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七)定期归口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投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八)运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为投资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九)承办市政府或市国资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基金设立和投资的原则

第十一条  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应当适当控制,同一产业或领域原则上不得重复设立。

第十二条  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支持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优先投向绿色化工、有色及贵金属、汽车、食品精深加工等产业的项目;

(二)支持发展壮大新兴产业,优先投向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清洁能源、生物育种、人工智能等产业的项目;

(三)优先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等项目;

(四)城市更新领域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市管企业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或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市管企业设立以下投资基金,应归口经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为服务全市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主导发起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重点产业投资基金;

(二)围绕主业发展主导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

(三)认缴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单只投资基金出资。

第十五条  对第十四条(一)(二)所列投资基金,按照部门提议、市国资监管部门归口受理申请、核心评审组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程序执行。由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提出设立投资基金的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并形成报告,根据基金投资领域等情况提交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

可行性调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投资基金的政策依据和政策目标;

(二)设立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基金拟投资领域或项目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

(四)投资基金的规模、期限、投资领域、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和让利政策;

(五)投资基金的行业支持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受理市有关部门提交的设立投资基金建议和可行性调研报告后,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制订设立投资基金的实施方案,上报核心评审组审议。必要时,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可组织相关专业和领域专家进行决策前评审论证。

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将核心评审组审议通过的投资基金设立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相关市管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的基金设立实施方案,具体做好基金的设立工作。市国资监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基金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基金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第十四条(一)(二)所列投资基金的设立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依据和政策目标;

(二)投资基金设立背景与行业分析;

(三)投资基金拟定规模及政府引导基金或市管企业的出资额和比例;

(四)投资基金存续期限;

(五)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架构;

(六)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

(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

(八)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信息披露措施;

(九)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领域、投资地域;

(十)投资基金在烟台地区及其他地区的储备项目;

(十一)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十二)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十三)拟制定的配套产业政策;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对第十四条(三)所列基金投资,相关市管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项目评审决策程序,归口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监管部门报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对第十四条所列(一)(二)(三)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投资基金,市管企业在实施投资前,应将设立基金概况、资金来源、基金规模、投资行业或范围、存续年限等情况归口经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进行事前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仅作为出资人但对基金管理机构无实际控制权或无重大影响(是否有重大影响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判断)、对所投资金不能有效实行投后监管的基金,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不得投资。

第二十一条  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含直接出资设立和子基金企业),原则上应在烟台市内注册。

第二十二条  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在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根据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产业类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5%;基础设施类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0%;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投资基金及创投类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市、县级政府(含国有企业)出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50%。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政府引导基金围绕各区(市)单一项目拟设立的项目基金,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烟台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市管企业对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烟台市企业的资金:

(一)直接投资烟台市企业的;

(二)投资的烟台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烟台市已有企业的;

(三)投资的烟台市外企业在烟台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四)为烟台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五)为支持烟台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烟台市企业在烟台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六)基金管理机构(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烟台市企业或为烟台市引进落地企业的;

(七)其他可认定为投资烟台市企业的。

第二十五条  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60%。产业类基金不得跨界投资基础设施领域。

第二十六条  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七条  单个出资人应符合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的出资额根据基金类别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基金规模较大的可降低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二十八条  市管企业开展基金投资与管理前,应当对市场、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充分地可行性研究,对相关合作方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通过投资协议等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等投资机构可以向主导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或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的市管企业申请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投资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的,应推举1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登记。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烟台市境内注册,申请设立母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核心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信誉和专业胜任能力;

(四)核心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

(五)主要发起人、投资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

(六)除投资基金外,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七)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一条  市管企业主导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原则上采取单一普通合伙人(GP)模式,非国有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作为基金管理人,特殊情况需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主导设立投资基金的市管企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对设立方案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开展尽职调查并进行自主决策。

第三十三条  主导设立投资基金的市管企业对拟参股的投资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参股投资基金,市管企业按规定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照母(子)基金实际投资额不超过2%/年的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出资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依法合规运营。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激励

第三十七条  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三十八条  投资基金与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并根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

第三十九条  政府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企业投资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由出资的市管企业按规定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可按以下原则,给予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经市基金工作小组认定批准,政府引导基金收益可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

(一)投资于全市重点项目库项目,或投资于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政府引导基金可让渡全部收益;

(二)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成熟期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也可将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三)鼓励基金加大在烟台市境内的投资比例,基金投资超过本办法规定最低比例的,可提高政府投资基金让利幅度,最多可让渡全部增值收益;

(四)在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政府投资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政府投资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政府投资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政府投资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重点产业投资基金收益对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的激励奖励,可参照上述原则,由主导设立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的市管企业提出意见,并归口报市国资监管部门事前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基金的积极性,在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从财政扶持、资源开放、人才引进等方面对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进行激励奖励。

第六章  风险管控

第四十二条  市管企业应把防范、化解基金风险放到重要位置,从基金设立、日常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对风险的管控。完善基金公司章程,加强对基金公司法人治理、投资决策、重大事项报告、项目执行等方面的规范。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重点关注偏离基金主业、转移资金、出现重大投资损失等风险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基金投资事项,应通过市管企业董事会决策。市管企业董事会该决策事项不得下放或授权。

市管企业董事会审议基金投资议案,须以该议案已明确基金投资的监管责任为要件。相关议案须明确市管企业经理层成员承担监管责任的分管领导。

第四十四条  除为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专项任务,服务全市重点产业发展设立的基金外,市管企业开展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投资与主业无关的基金业务;

(二)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设立或投资基金;

(三)不得参与不具有控制力的劣后级基金投资;

(四)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等任何形式为基金投资提供担保;

(五)不得对外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基金投资;

(六)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管控警戒水平的市管企业,开展基金投资须报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烟台市设有机构,与烟台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十六条  政府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重点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可以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或谈判方式选择。选定的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委托其管理的市国资监管部门、市管企业报送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投资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并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出资的市管企业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投资领域或地域不符合规定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

第四十八条  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及投资于银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十九条  投资基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备案。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主导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的市管企业提交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市管企业基金投资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市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立投资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决策的投资,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如因以下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经审核认定后,可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责任。

(一)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不可抗力造成投资损失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而造成投资损失的;

(三)因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投资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市管企业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投资基金与省级基金或其他共同参股发起设立母(子)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涉及上市公司管理有关规定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政府引导基金财政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18〕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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